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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需要阳光化
发布日期:2011-07-26
针对私募基金需不需要建立统一监管的问题,在昨日于深圳举行的“中国投资基金论坛”上,两位来自中国社科院的学者观点出现分歧。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刘建钧认为,私募基金并不需要所谓“阳光化”。 

  在会上,刘建钧表示,私募基金事实上已接受国家相应监管运作,如果私募基金是按照公司制设立的,就要受公司法管理;如果作为一个机构投资者,也一样受国家证券交易相关法规的制约。 

  但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室主任曹红辉则持不同观点,建议我国借鉴英国的经验。他说,英国成立了跨市场的私募基金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外,在具体措施上,还应要求以各种形式在中国境内拥有权益的国际基金限期进行登记注册,包括对QFII框架下进入的国际对冲基金进行单独管理。 

  刘建钧指出,业内就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提议不可取:“再谈私募基金‘阳光化’的问题,有损我们私募基金的形象。”他表示,私募基金主要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私募基金直接向客户面对面提供信息,信息披露已非常详细,并不需要所谓的“阳光化”。 

  “我一直认为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能调整所有的法律关系。”刘建钧表示,国外也只对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立法,一般的私募证券基金则靠证券法规范。 

  “不要等到私募基金立法后再去做私募基金。证券法已为非公开发行提出了一些特别法定条款,只要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不公开打广告,私下非公开发行,那就是合法的。”刘建钧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事先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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