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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群:加快创投发展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20-09-11
近几年来,我国创投行业在艰难中坚守,在坚守中前行,但始终没有摆脱困境。今年上半年的新冠疫情又是雪上加霜。突出表现一是行业的规模,无论是募资规模,还是投资规模,都呈现连年下降甚至断崖式下降趋势。二是行业的结构,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大幅下滑。曾经的外资创投、本土民营创投占半壁创投江山的格局已经转为由国有创投、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占主导的结构。我看了一些市场专业研究机构上半年的数据,以及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数据,反映的数据趋势基本一致。虽然去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包括科创板的出台、创业板注册制的落地和新三板精选层的实施,给处于资本寒冬中的创投行业带来一丝春意,但是长期困扰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包括外部生态环境建设,自身机制能力建设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远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四年前的九月国务院为促进创投发展提出的顶层设计一系列政策目标并没有完全落实,真正取得实效。究其原因,我看了许多创投大佬发表的各种观点,有的还很尖锐。归结到一点,一些政府部门对创业投资的本源,创业投资的作用还缺乏统一认知,没有形成共识。甚至一些经济学家很少提到创业投资。相对每年六七十万亿的固定资产投资,两百多万亿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几十万亿的证券投资而言,似乎每年新增一万多亿的创业投资实在微不足道。

 
但是从美国等全球创投70多年的发展历史看,从我国20多年创投实践看,创业投资“小资本大作用”,至少在四个方面可以发挥其他资本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第一,推动资本供给结构的改革,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作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资本供给结构的改革目标,就是改变以银行为主平台、以债权投资为主方式的间接融资格局,逐步转向更多依托资本市场主平台、以股权投资为主方式的直接融资格局。然而,这几年直接融资比重并没有显著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是,仅仅把少数成熟的成功的企业在资本二级市场的公开上市发行,当成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方式,而大多数处于成长期甚至初创期的未上市企业,更需要在资本一级市场寻找包括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在内的股权投资的支持。因此,大力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才是更值得关注的提高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方式,才是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出路。
 
第二,推动高科技产业、新经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直接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方式,对具有创新性、高风险、长周期,在初创期无抵押,无担保的科技企业,以其独具慧眼的价值投资目光、理念和方式,适应科技行业、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说,是为科技行业量身定制的重要投资方式。去年我在济南以“创投强则科技强,科技强则国家强”为题作了发言,引述了作为创投第一强国的美国,几乎所有知名的科技公司都有创投机构的背影,全美有超过1/4的企业,占GDP20%以上的企业,都有创投机构参与的投资。其实回顾第一代互联网技术和企业90年代在我国的创建和发展,其中创业投资、当时主要是一批海归创投人才携带美元创投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开启了中国创投的发展历史。今天以新一代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5G,万物互联为特征的新技术和新技术应用场景的新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发展,以及新科技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更加离不开创业投资的大发展,创业投资也大有用武之地。
 
第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台阶,新水平。五年的实践证明,“双创”要提高成活率、成功率和成效率,必须再加上一创即创投,真正形成创新创业加创投协同互动、紧密融合的新格局。事实上,没有一种资本方式能够比创业投资与“双创”关联更紧更近。过去三年创投委连续在厦门、重庆和无锡举办了中国天使投资节,展示了我国创业投资行业重要主体之一天使投资人热心帮助、尽力支持创业者发展的感人故事和实际贡献,充分证明了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创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上新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本力量。
 
第四,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培育和输送优秀的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中,创业板有超过70%的公司,科创板有超过80%以上的公司先后得到了一大批创投机构的多轮投资。新三板的8000多家挂牌企业,全国30多个区域股交中心几万家挂牌企业得到创投支持的比重更高,当然还有更多的未上市企业得到创投的投资。创投机构培育和输送了一大批优秀的上市公司,其中不乏一批国际著名的公司,奠定了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创投机构无愧为这些优秀上市公司的幕后英雄。
 
必须指出,正是这样一个对我国经济技术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独特重要作用的创投行业,曾几何时,竟然被视同与假P2P、非法集资、伪私募一样,成为了金融风险的防范对象之一,成为非法集资的嫌疑对象,一大批合规合法诚信经营的创投机构躺着中枪,跟着吃药,苦不堪言。所谓企业注册难,登记备案难,甚至租用办公场地都难,都是源于对创业投资本质认识的偏差,造成监管行为的失当。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实体投资,产业投资,长期投资的新兴资本方式,与债券投资,间接投资,虚拟投资,证券投资,短期投资的金融投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即使一部分有募资行为的基金创投需要适度监管,也必须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开来,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开来,把创业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目标。
 
我们认为,要充分发挥上述创业投资独特作用,不断取得实际成效,创投行业的主题词必须是促进发展,而不是强化监管;检验监管成效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是否促进了发展。创投行业的发展只能加快,不能停止,更不能延缓。纵观国际大局变换日趋激化,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尚未缓解,要办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这件大事,同样需要集中资本的力量,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大力加快发展创业投资。
 
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加快发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当前急需的是为创投企业减负松绑,给创投行业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为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我想重点提几点建议:
 
第一,放开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限制,按照全国企业注册办法改革方向,为依法合规办理注册的创投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通道。国家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各地创投企业反映的注册难问题,正在抓紧修订统一创业投资行业名称,经营范围,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表述,抓紧制定创业投资主体标准,包括基金创投、企业(CVC)、创投母基金等机构创投和天使投资人等个人创投主体的标准。相信创投企业注册难等问题能够很快得到解决。
 
第二,改变现行事先的强制性准入式或者变相行政许可式的登记备案制度,回到自愿性宽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备案办法。创投管理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后,即可开展募资投资等正常经营活动。现行的备案办法可以转为企业信息采集和行业统计使用。同时应尽快解决目前创投企业备案的“两个部门、两个系统、两套标准”问题,可以先实行“互联互通互认”,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管理成本。必须指出,目前提出的试行把20亿元以下的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放到各地成立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这种所谓“央地分治”改革,并没有解决三个实质性问题:即创投基金该不该视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实质性监管,创投基金的登记备案应该采取哪种办法,要求创投企业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不能正确解决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形式上的“央地分治”将对创投行业正常运行带来更大的影响。
 
第三,取消与准入挂钩的创投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创业投资企业高管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从业的经历、积累的经验和实际的业绩,与学历、考试成绩没有关系,从业资格考试既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更违反国务院相关的三令五申,应该尽快予以取消。与此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强化创投企业管理人专业能力培训和职业水平评价。我国创投专业人才队伍和专业能力提高远远滞后于创投行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
 
第四,大力培育创投行业合格投资人。我国创投总规模还远远不能满足“四个推动”对创投市场巨大的投资需求。这几年不是说国有创投,政府引导基金多了,而是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少了。去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资管新规”后有关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另行规定发布了专门文件。前不久,国常委会议明确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权益性投资的限制,这些措施拓宽了保险、理财、信托资金投资创投的渠道。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这类长期资金不仅要重视支持证券投资市场,更应该重视支持创业投资市场发展。同时,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目的是推动相关金融机构与创投机构的联动,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合作共赢,而不是在金融机构下设立直投公司,搞内部联动。培育创投行业合格投资人,不仅是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我国一大批高收入人群,高净值群体中既有投资实力、又有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同样是创投行业重要的合格个人投资人,而发展市场化创投母基金是被实践证明的一种成功的组织方式。最近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强化优化证券投资销售机构行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文件。但是其中一条“不得进行股权投资”,引发创投行业的广泛关注和一些市场机构的各种解读,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澄清和说明。至于个别人提出的那种限制甚至禁止个人作为创投基金投资人的主张,那种宁可不做,只求不错的行为,绝不可取,否则有可能重创我国创投发展。
 
第五,进一步完善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也让真正投早投小投创新投科技的创投企业,从税收政策中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平心而论,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到国家财税有关部门,多年来对创投行业税收政策高度关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只是政策落实和执行的一些具体条件、标准、操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鼓励创投机构长期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尽快研究尽早出台。非常高兴的看到,前几天国务院批复北京市服务贸易的有关文件,其中第十条提出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区开展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希望早日在全国实行。
 
第六,加快创投行业的立法进程。我国创投行业比较完整的法规只有一个15年前国务院39号令转发的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而创投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发展成为包括基金创投,企业创投,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创投母基金等在内的机构创投,以及天使投资人为主体的个人创投在内的完整行业。原有的创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充实,上升为国家的创投行业管理条例完全必要并已经具备条件。三年前国家启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以来,我们始终在多方呼吁创业投资基金(广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类投资范围,对象,投资方式,收益方式完全不同的投资基金,无法用一部法规一套标准加以调整规范,应该分开立法,分别规范。目前,正在制定的私募条例调整对象可以明确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在15年前的创投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新的创投管理条例。这样分开立法之后,两类基金的管理条例都可以很快出台实施。
 
第七,尽快落实国务院2016(53号)文件提出的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一年前在国家发改委正式召开了中国创业投资协会筹备工作启动会议,目前正在继续推进各项筹备工作。今后的全国创投协会将充分发挥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被投企业服务和为投资人服务的服务功能,强化行业的自律功能,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有一个以服务、自律、信用建设为基础的创投行业协会组织,创投企业完全可以成为豁免监管,依法合规运营自主,风险责任自负的市场化投资机构。
 
为创业投资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还需要解决加快国有创投企业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评价方式,实施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创投S基金和股权份额转让交易市场,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等一系列问题。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当然,加快创投行业的发展,除了为创投行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和生态环境外,还取决于加快创投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包括推进创投行业的重组优化、优胜劣汰,提高创投机构投资风险识别、控制和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项目投资、投后管理能力,强化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旗舰创投品牌机构。同时也要形成一批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美的独具特色的专业创投机构。这方面的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详细讨论。
 
加快我国创投行业的发展,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我们没有更多的时间了。过去的五年,我国创投行业发展起起伏伏曲曲折折,并不尽如人意,希望在即将开始的第14个五年规划、乃至第15个五年规划期间,能够真正迎来一个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快速高效发展的新时期。期待五年、十年以后,我国的创业投资能够为提高社会直接融资比重贡献十个以上百分点;能够投资数万个新经济、高科技项目,奠定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初步完成新旧动能转换的任务;能够为十几万个创业企业、创新项目提供更多的资本支持;能够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培育和输送几千家优秀的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总而言之,能够真正成为推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国民经济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这也是中国创投行业创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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